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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时他看着现场,突然意识到了一点。
那就是这里没有人能救他。
律师是组织上帮着请来的,但是今天这场法庭的庭审律师整场都在被检察官牵着鼻子走。
那位检察官在之前虽然被法官警告了一次,但之后两次抗议都没有起效果。
现在的问题是陈青峰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持枪并且还开枪了。
本来这件事情并不复杂。
陈青峰虽然不懂美国的法律,但是他知道既然是陪审团,那就要讲道理。
所以案件的关键并不是自己持枪或者开枪,而是有没有合理的开枪理由?
陈青峰以前在国内的时候,也曾经试着学习过一些法律基础。
毕竟这些工作上他都用得着。
陈青峰对具体的法条不是很明白,但是刑法和民法都有一种叫做通则的东西。
什么叫通则?
简单的说就是通用的规则。
让陈青峰记忆颇深的事。法律的书写必须采用普通人能够听懂的方式。
也就是说出于公平起见。
在撰写法律文书或者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遇到一些常识性的问题。
都会选择普通人认可的那种常识。
这就好比虽然有的案件把发射了多少焦耳能量,当做一些涉枪案件的根据。
可是,在正常的刑法通则当中,是绝对不会把能量远大于标准的弹弓当做枪支的。
因为普通人不会把弹弓看作是枪这就叫大家公认的标准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识。
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。
其实陈青峰刚才就想到了一点,如果被送上法庭上来的人已经被定罪的话,那这个案子是否还有审理的必要?
两个凶神恶煞的家伙,手上带着好几条人命。
现在大半夜的他们手上持着枪跑过来来自己的车上翻东西。
而自己虽然没有持枪证明,但是却有必要保护自己的安危。更何况他当时没有开枪,直接射杀这两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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